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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諮詢專線: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出境業務:徵集組,聯絡電話049-2394440。
(二)一般替代役役男出境業務:管理組,聯絡電話049-2394914。
(三)研發替代役役男出境業務:甄選組,聯絡電話049-2394427。
(四)替代役備役役男出境業務:權益組,聯絡電話049-2394458。
內政部役政署
洽詢電話:(049)239-4440
網址:https://www.nca.gov.tw/
E-Mail:[email protected]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地址:10066 台北市廣州街15號
總機:(02)2388-9393
諮詢專線:(02)2389-9983
服務信箱
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tw/
確認身分
男子19歲當年之1月1日起,已達役齡身分但尚未履行兵役
年齡計算:當年-出生年(例:民國113年-94年次=19歲)。
緩徵方式
網路申請:限短期出國觀光或遊學
準備資料:護照、身分證資料、出國日期
申請後立即核發,需列印出境核准通知單(1個月內多次有效)
出境期限:每次出境停留最長不得逾4個月。
民國94年次出生的男子將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成為役男身分,按照「兵役法施行法」在未履行兵役義務前,如果要出國旅遊或讀書,都必須事先申請核准。為便利役男短期出境,內政部役政司已建置「役男線上申請短期出境作業系統」(https://reurl.cc/91WlpX),受理役男線上申請短期出境,且自核准日起1個月內,可多次使用核准通知單通關出境。
建議94年次未服役役男於出境前30日內提早申辦,以確保出境時,如發生兵役管制情形時,才有充足時間可向戶籍地區公所尋求協助處理。更多詳細資訊和申請程序,可至內政部役政司官(https://www.ris.gov.tw/departure/app/Departure/main)查詢
**出境就學役男,未備妥在學證明等相關文件,無法向移民署申請出境就學,而於本系統申請短期出境者,請於核准出境後4個月內,儘速檢附在學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出境身分變更,以維護役男出境就學權益。
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適合長期出國學生
準備資料:護照、身分證、本人印章(未滿20歲須有監護人身分證與印章)、入學許可
申請後當日核發(需依照現場等待約1小時)
以下針對長期出國學生之常見狀況做整理
狀況一:已就讀國外高中以上學校(含語言學校)之役男,要回國
須備妥以下文件,回國後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國
檢附
1.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在學證明
2. 護照正本
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3個月
停留期限屆滿,但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請檢附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以便申請延期出國
最長不得逾3個月。役齡前或於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
狀況二:準備去國外就讀高中以上學歷學校(含語言學校)之役男
開學前三個月要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檢附
1.入學許可(不需驗證,必要時須準備中文譯本)
2.護照正本
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國。其在國外就學期間返臺,得依照上面(一)的規定準備。回台認證文件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經核准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
狀況三:役齡前出國在國外就學,役齡返國申請再出國
護照末頁要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戳記,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者外,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如果在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接近役齡期間(16歲當年1月1日起至18歲之年12月31日止)返國,每年累計居住未逾183天,在國外已住滿4年,準備申請外國永久居留權(綠卡)者,屆役齡(19歲當年1月1日)時,請憑僑居證明,本國護照先辦妥僑居身分加簽後再回國。
狀況四:役齡前出境,不需申請核准
年滿18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因未屆役齡,不需申請許可(以民國103年為例,85年以後出生者,103年12月31日前出國不受限制)。
役男出國的最高年齡限制
- 高中以上大學以下學歷至24歲
- 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
- 博士班至30歲
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但大學學制超過4年者,每增加1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1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33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在國外學歷承接階段期間(如:在國外高中畢業已取得下一學程之入學許可),仍須符合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其他事項
第1次回國時,在學證明要請學校寫明就讀學校之課程內容、修業年限(何時入學、預計何時畢業)及修習之學位。
如果學校假期超過3個月,請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請學校寫明「開學日期」),申請延期出國,在國內停留期間最長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逾6個月;逾6個月者移民署不受理申請。
在學證明要在返國前3個月內由就讀學校開具,須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其餘文件為外文者(除英文外)須檢附中文譯本,並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在學證明內容應包括:
1.學生姓名英文拼音應與護照上姓名拼音相同。。
2.學生出生年月日。
3.何時入學或正式上課日期。
4.修習高中以上正式學歷課程內容。
5.修業年限或何時畢業。
在學證明未註明就學年限之役男,每次申請出國均需檢附入國之日起算前三個月內,經駐外館處驗證修習高中以上學歷學校(含語文學校)之在學證明正本(限單次使用),送由移民署收繳。
註明就學年限且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如非為入國之日起算三個月內開具者,於該就學年限期間內申請再出國,需再檢附同一學校之下列文件之一(均不必再驗證):
1.上學期成績單或修課之學分證明。
2.尚未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繳費通知單。(指即將開學的那一學期)。
3.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當(下)學期(年)繳費通知單及匯款單。
4.入國之日起算前三個月內由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曾檢附註明就學年限且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交移民署收繳者,於該就學年限期間內申請再出國,得以前款之文件代之。